行政调解实质化解纠纷 司法为民优化营商环境
2023-11-16 19:06: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陈宵 | 点击量:639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宵)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原告某燃气公司诉被告某县市监局、某县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承办法官坚持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经组织调解、释法析理后,行政机关变更处罚金额,原告息诉认罚,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2年5月,被告某县市监局认定原告某燃气公司存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原告以该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向沅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各方当事人的核心分歧在于案涉处罚金额是否过重的问题。该案属于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考虑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基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考量,承办法官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行政机关同意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更改为7万元。原告亦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接受该处罚,该案经调解结案。

沅江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不仅缓解了市场主体与监管单位的关系,也依法维护了市场经营监管秩序的良好运行,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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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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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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